13 十二月, 2011 16:51
宜蘭縣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
五、人權法治品德教育及正向管教自評表
校名: 100年 月 日
評鑑項目 | 執行內容 | 是 | 否 | 學校自評 |
1.辦理「友善校園人權指標」自我檢核並提出改進措施。 | 學校持續辦理「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自我檢核及具體改進措施。 | ★請檢附學校所訂計畫及成果資料供查閱 | ||
2.將法治教育納入學校課程或辦理以學生為主之法治教育活動。 | 2-1學校將治教育,有計畫且多元持續地融入各學習領域教學中,或透過彈性學習節數、晨光活動或導師時間實施辦理。 2-2辦理議題宣導與相關活動持續推動,並列入學校年度行事曆。 | ★請檢附學校所訂計畫及成果資料供查閱 | ||
3.將品德教育納入學校課程或辦理以學生為主之品德教育活動。 | 3-1學校將品德教育,有計畫且多元持續地融入各學習領域教學中,或透過彈性學習節數、晨光活動或導師時間實施辦理。 3-2辦理議題宣導與相關活動持續推動,並列入學校年度行事曆。 | ★請檢附學校所訂計畫及成果資料供查閱 | ||
4.建構學校重要品格核心價值。 | 訂定品德教育之目標、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納入每週行事曆,列為中心德目。 | ★請檢附學校所訂計畫及成果資料供查閱 | ||
5. 學校推展「日行一善」活 動計劃、 品德教育與特殊節日(慶典)結合辦理相關活動 | 5-1學校推展「日行一善」活 動計劃 5-2學校結合品德教育與特殊節日辦理之相關活動 | ★請檢附活動計畫及成果資料供查閱 | ||
6.學校完成檢視「主管之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作業。 | 6-1依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督導所屬學校完成檢視「主管之校內法規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作業。 |
備註:1.檢附之資料,請置放於資料夾中。
2.與學生個人基本資料有關之文件,請務必保護其隱私。
3.100年度教育部「友善校園」統合訪視當日,仍會公佈抽查學校檢視,請各校備妥計畫與執行成果。
1.辦理「友善校園人權指標」自我檢核並提出改進措施。
宜蘭縣頭城國小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建構國民中小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實施計畫
壹、實施依據:
一、教育部頒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作業計畫暨地方政府各級學校辦理事項工作手冊。
二、宜蘭縣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三、宜蘭縣政府99年11月4日府教學字第0990518440號函。
貳、計畫目的:
一、經由各校自行檢核方式,協助學校建構國民中、小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並規劃周延之計畫。
二、透過各校自行檢核方式了解,建構國民中、小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內涵,作為日後改進之參考。
三、促使各校重視並積極建構國民中、小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以提升其成效。
參、檢核內容:
依據「國民中、小學校園人權環境自我檢核表」指標及評估量表計歸類10種指標項目:
一、校園安全環境的建構 二、校園人性氛圍的關注
三、學生學習權的維護 四、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五、權利的維護與申訴 六、多元與差異的珍視
七、民主的參與及學習 八、人權教育的實施
九、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展 十、被愛與幸福的體驗
(一)為適應不同地區或學校之屬性或需要不同,可依「指標項目」調整其項目數;在不違反原意之原則下發展「評估量表」,如修改描述語辭以適合填寫對象之閱讀。
(二)各校依「指標項目」發展「評估量表」,提供合適評估量表以供檢核。
(三)各項量化與質化紀錄或分析資料均應完整保存,必要時可提供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深入瞭解問題與提出對策,暨未來改進校園人權環境措施之參考資料。
肆、檢核對象:本縣國民中學、小學之學生、家長及教職員。
伍、檢核小組:由各校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推廣委員會組成。
陸、檢核方式:
一、學生及家長部分:依年級學生人數分別抽測。
(一)9班以下抽測百分之三十學生數。
(二)10班至24班抽測百分之二十學生數。
(三)24班以上抽測百分之十學生數。
二、教職員部分:抽測全校教職員全數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三、各校可利用宜蘭縣「友善校園」學務工作資源中心網之「評估量表」問卷(附件一),自行列印交由學生、家長及教職員填寫,再行進行檢核填報及統計分析(附件二、附件三),中心學校(利澤國中、利澤國小)於每年辦理學務工作傳承研習時進行檢核填報解說。
玖、檢核時程:每學年10月份實施。
拾、檢核分析及檢討:
各校在進行學校人權環境之整體評估後應進行分析討論,確認產生不理想事項的可能因果關係,並根據各校現有條件尋求積極改進之方案策略,使學校教育環境能因此邁向更符合人權與人性理念之境界。
拾壹、檢核督導:
學校應依計畫切實檢核並依檢核結果檢討及改進,於檢核、檢討及改進策略擬定後,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檢核報告電子檔(Email至t850227@ilc.edu.tw)及紙本核章後送交學務工作中心學校(利澤國中學務處)彙整,並將列入追蹤輔導及駐區督學訪視重點。
拾貳、承辦本計畫工作人員依獎懲規定給予敘獎。
拾參、本計畫報教育處核定後實施。
附件二:
宜蘭縣100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建構國民中小學友善校園人權環境
友善校園人權環境指標及評估量表
學校:頭城國小
主題 | 內容 A.非常同意 B.同意 C.不同意 D.非常不同意 | A % | B % | C % | D % |
一、安全的校園環境 | 1.學校有安全便利的「無障礙空間」設施。 | 63.6 | 28.4 | 2.6 | 4.4 |
2.學校能在校園適當地點設立安全維護系統。 | 62.5 | 32.9 | 4.6 | 0 | |
3.學校平時積極實施校園環境、交通安全教育,使師生了解,當有危機發生時,學校能有立即妥善處理機制與能力。 | 71.1 | 25.6 | 3.3 | 0 | |
4.學校能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確保校內各項設備與器材使用的安全性,繪製及公告危險地圖,在現場張貼警告標示。 | 85.6 | 9.4 | 3.1 | 1.9 | |
二、友善的校園氛圍 | 1.教職員工能以理性、公平及友善的態度對待我們。 | 78.5 | 16.5 | 3.7 | 1.3 |
2.學校內不會發生言語侮辱、肢體暴力情事,或對學生有任何形式體罰,亦不會採取連坐方式處理學生的過錯行為。 | 75 | 21.3 | 3.7 | 0 | |
3.學校能尊重個人的隱私,除非基於重大安全考量或法律允許,不會任意檢查個人信件、書包或置物櫃等私人物品與空間。 | 84.4 | 12.3 | 1.7 | 1.6 | |
4.對於校園安全疑慮,如騷擾、歧視事件,學校能主動關懷並迅速有效解決。 | 90.7 | 7.7 | 1.6 | 0 | |
三、學生學習權的維護 | 1.學生在學習活動中能有適切表達自己的觀點的自由。 | 68 | 30.3 | 1.9 | 0 |
2.學校尊重學生不參與課餘大型的表演或競賽活動,並尊重學生與家長對活動的意見。 | 63.7 | 31.3 | 3.8 | 1.2 | |
3.學校不會以不當理由借課或停課以致於剝奪學生的學習權。 | 80.7 | 15.9 | 1.9 | 1.5 | |
4.學校不會挪用特定領域時間來加強其他領域的教或考試 | 83 | 12 | 1.3 | 3.7 | |
四、平等與公正的對待 | 1.師生在被證實有過失之前皆能被視為沒有過失,並尊重其應有權利。 | 76.6 | 20 | 1.7 | 1.7 |
2.男女性使用的設備與空間(如廁所、休閒設施)能有合理比例, 方便使用。 | 85 | 9.1 | 5.9 | 0 | |
3.校內師生能相互尊重彼此的身體自主權(如髮式等)。 | 78.3 | 18.7 | 1.3 | 1.7 | |
4.學生不會因為學習成就不佳受到差別對待或歧視。 | 78.2 | 20.2 | 0 | 1.6 | |
五、權利的維護與申訴 | 1.教師能尊重學生的休息與遊戲權,按時上下課。 | 65.6 | 27.3 | 2.7 | 4.4 |
2.學生對於感覺不公平或不適當的教學及評量,能表達意見,並得到合理有效回應。 | 73.3 | 25.1 | 1.4 | 0 | |
3.學校對於攸關學生權益的事項,能秉持學生最大利益原則,及時公正處理,提供有效救濟機制。 | 85.1 | 13.3 | 1.6 | 0 | |
4.學校教職員工能主動留意身心狀況異於平日的學生,確有受虐情況,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 85 | 13.5 | 1.5 | 0 | |
六、多元與差異的珍視 | 1.學校能尊重學生多元智能與學習風格,落實選修輔導與教學,並協助其整全人格的充分發展。 | 71 | 26.4 | 2.6 | 0 |
2.學校能保障各類學生(如中輟生、殘障生、學障生、 身心障礙學生、懷孕學生、家庭變故、新住民子女,及多元性傾向學生等)的權益,並積極給予必要的照顧(如予以有效補救教學、彈性處理學籍等)。 | 90.3 | 8.1 | 1.6 | 0 | |
3.學校尊重學生放學後留在學校接受課後輔導或考試意願。(國中) 學校要求學生參與上課時間外之活動會先徵詢家長同意。(國小) | 65.3 | 31.3 | 1.7 | 1.7 | |
4.教師在教學中不會灌輸或偏袒自己的宗教信仰、族群、性別、意識型態及政治立場。。 | 78.4 | 20 | 1.6 | 0 | |
七、民主的參與及學習 | 1.學校能提供學生充分學習與發展民主生活知能的機會。 | 90 | 8.5 | 1.5 | 0 |
2.學生代表或家長代表能參與和其權益有關的會議,有充份的管道表達意見,並得到回應與尊重。 | 86.7 | 13.3 | 0 | 0 | |
3.學校能對家長會提供充分教育資訊及支持,協助提昇參與教育事務的知能,並促進其健全發展 | 86.8 | 11.6 | 1.6 | 0 | |
4.學校各種會議進行,皆能本民主精神,遵守內政部的會議規範。 | 80.5 | 19.5 | 0 | 0 | |
八、人權教育的實施 | 1.學校各項法規的訂定,能符合憲法與基本人權的理念。 | 83 | 13.6 | 1.6 | 1.8 |
2.學校能主動提供教職員生及家長相關權益的文件及法令,以確保個人權益。 | 88.1 | 10.3 | 1.6 | 0 | |
3.師生有違反人權事件,學校能主動輔導,改變其認知、行為及態度。 | 80.6 | 16.1 | 3.3 | 0 | |
九、教師專業自主權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