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八月, 2008 11:39
之前看了許多社會新聞,常看到裡面的某個用字---才,覺得有些地方用得蠻可議的,提出來討論一下。
根據教育部國語小字典網站所查出來的結果,「才」有以下的解釋:
(1) | 能力。如:「才幹」、「才能」、「才藝雙全」、「多才多藝」。 |
(2) | 有能力的人。如:「人才」、「天才」。 |
(3) | 譏稱某種人。如:「蠢才」、「奴才」。 |
(4) | 方、始。如:「方才」、「他現在才發現他的錯誤。」 |
(5) | 僅僅。如:「他才十歲大。」、「他才給我十塊錢。」 |
(6) | 表示強調的語氣。如:「他別再喊累了,我才累呢!」 |
但看看悲傷情人節 死諫女友戒毒 毒男命危 她反喪命這則新聞所提到到的「謝發富在留給大哥的遺書中指出,因為染上毒癮無法自拔,所以才選擇走上這條絕路。」
這裡的「才」要怎樣解釋?是第4個的「方、始」還是第6個的「僅表示強調的語氣」?
我從小語文能力就只是普通,看起來好像都說得通,但我看起來,這個才更強裂的表現出另一個意義:「只好」 。
所以,在這樣的理解下,我看到報導裡面對社會新聞裡的敘述都成為:某人因為某因原,所以只好做什麼的行為。尤其是犯罪行為特別是如此,如搶劫、殺人......。這個「才」字的使用,對他們在那些情境下所「只好」採取的行為表達了同情之意,哇,好可怕。
或許有人問,可怕在哪裡?原因很多,我暫且提一個出來給各位想想。長期接受這樣訊息的洗腦,很可能使閱聽眾在潛意識中習慣性的同情犯罪者的行為。另也可能在自已的關鍵時刻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動機而採取犯罪行為。
新聞裡的這個「才」字,讓我看得很不順眼。
有點好奇,你是教哪科的老師?
今天看到蘋果日報,想說翻閱一下,不過還是忍受不了那些社會新聞,不到十秒就看完一份報紙。讓我訝異的是,怎麼那些被害者、死者的畫面都完全沒有處理就登出來,我因為拒吃進口水果,已經一'二年不買蘋果,除非是台灣產的,現在連【看】的蘋果也要列為我們家的禁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