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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過嶺國民小學護理人員差假期間職務代理人辦法
一、 本校僅置護理人員一人,為處理護理人員所請公差、公假及請假時所遺學校衛生業務之
需,訂定本辦法。
二、 本辦法所稱職務代理人員,係指本校護理人員請假超過一個月以上時依「各機關職務代
理應行注意事項」聘僱之約聘(僱)人員。
三、 本校預為護理人員排定差假時之校內代理人員及代理順序如下:
(一)學務組長
(二)教導主任
(三)幹事
四、 本校護理人員於學生上課日以不請假為原則,配合學生作息,但為維護謢理人員身心健康發展及處理緊急事情仍應視校務需要彈性處理差假且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有下列情事者不適用約聘(僱)人員:
(一)護理人員請假未滿一個月以上。
(二)非因公務指派之公(差)假。
(三)無學生在校期間之差假。
(四)未事先請假者(請假應於事前三天提出,不含假日)。
五、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