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 十二月, 2012 13:04
宜蘭縣私立慧燈高級中學適用場所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目 錄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章 設備維護與自動檢查..........................................
第四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五章 教育與訓練..........................................................
第六章 急救與搶救..........................................................
第七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護與使用..........................
第八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九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章 附則......................................................................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化學實驗室及各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及保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條,訂定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二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所屬之化學實驗室及其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場所等(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三條 本守則所稱適用之相關人員係指因工作性質確實需進出適用場所而受僱本校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符合勞工安全衛生法之勞工定義者)。
第四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汽、粉塵、噪音等或作業活動中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的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一條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五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簡查辦法第四條規定,事業單位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得由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並置衛生管理人員一人。
第六條 安全衛生業務主任之安全衛生權責:
一、 擬定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 擬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
三、 推動及宣導各處室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四、 支援,協調各處室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五、 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六、 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七、 編列適當之安全衛生經費以辦理安全衛生工作。
八、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七條 衛生管理人員權責:
一、 訂定本校適用場所職業災害防止計劃。
二、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畫。
三、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人員編制表。
四、 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 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辦理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申請。
七、 推動、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八、 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九、 訂定施工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安全衛生規定應採行之措施。
第八條 各處室主任之安全衛生權責:
一、 指揮、監督該處室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 責成該處室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安全衛生業務主任交付事項。
三、 執行巡視、考核該處室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第九條 各處室安全衛生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一、 辦理安全衛生業務主任交付事項。
二、 督導該處室相關適用場所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三、 推動、宣導該處室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四、 辦理該處室主任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第十條 適用場所負責人之安全衛生權責:
一、 負責辦理管轄範圍內一切安全衛生事項之執行與實施。
二、 督導作業人員於該場所內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相關安全衛生法令規章之規定。
三、 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之安全衛生狀況,並作成記錄。若發現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時,應立即向上呈報。
四、 督導於該場所內作業人員配戴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並督導作業人員應整理、整頓工作環境,保持工作環境之清潔衛生。
五、 實施工作安全分析、安全講解及工作安全之教導。
六、 負責消除場所範圍內之危險因素,並提供安全衛生建議。
七、 場所內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立即要求作業人員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地區。迅速向上呈報處理,並同時採取必要之急救與搶救。
八、 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注意場所內作業人員之操作情形,並糾正其不安全動作。
第十一條 適用場所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守則:
一、 作業中應遵守安全作業標準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規定,並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的整潔。
二、 作業前確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生異常時應立即調整並報告適用場所負責人。
三、 遵守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本校頒訂之各種安全衛生規定。
四、 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
五、 積極參與安全衛生活動,並提出建議。
六、 依規定穿著或配戴必要之安全衛生防護具,作業中不得有嬉戲或妨礙秩序之行為。
七、 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之建議事項。
八、 熟悉意外傷害之急救方法與程序。
九、 作業中不得有不當或違背操作規定的任意行為。
十、 有任何安全、衛生上之問題,應立即請教主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 設備維護與自動檢查
第十二條 適用場所應有之基本安全衛生設施:
一、 溫度、濕度之控制:應保持適用場所及其所屬儀器室內之溫度與濕度。
二、 通風之控制:保持適用場所良好之通風,以防因空氣污染物(氣狀或粒狀)、熱、微生物在工作場所中蓄積而發生中毒、火災或爆炸之危害。通風可採全面式通風或局部式排風。
1.採全面通風方式時,應隨時開啟適用場所內對外之所有通道。
2.採局部排風時,應檢點排氣機、抽氣機或抽、排氣機並用系統之動作是否正常。
第十三條 適用場所的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一、 一般性防護設備:
1.安全出口:應至少具有兩處出口,門應能向外開,門、窗應確保能開啟。
2.足夠的採光與照明:保持良好的採光照明,並備有緊急備用電源。
3.緊急聯絡系統:應安裝有對外的電話設備,電話旁應標示消防隊及醫務室的聯絡電話號碼。
4.煙霧及毒氣警報器裝置:若有毒性或易爆性物質外洩之虞且其運作量高於公告之最低管制限量時,應安裝警報器。
5.消防滅火設備:應備滅火設備或滅火器於易見、易取得之處。
6.緊急處理濺灑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緊急沖淋、洗眼裝置。
7.醫療急救設備:應設置醫療箱、毯子、緊急救護器材。
8.廢棄物(含廢液)處理:應備有廢棄物(含廢液)收集桶或罐,依各單位之需要定期自行處理或由各系科(處)申請,經安全衛生業務主任通過,委由總務處代找合法代行處理業統一處理。
9.人員管制:應樹立嚴禁外人進入之標示,並應設置場地使用者簽名制度。
10.壓力容器管理:鋼瓶應固定,且應定期實施壓力與洩漏檢查。
11.電氣安全管理:高建築物應安裝避雷針,電器設備應接地。
12.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場所之邊緣應設有適當強度的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設施。
二、 個人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1.身體防護:嚴格要求使用者穿戴實驗衣著,禁止穿著會引起干擾之衣物作業。
2.臉部防護:有濺灑危險存在之操作.應備安全面罩等防護物。
3.眼部防護:有刺激眼睛物或有毒物發生濺灑危險之作業,應備防毒眼鏡、安全眼鏡等防護物。
4,手部防護:為防手部受酸、鹼之侵蝕,應備有防護手套、防毒手套、耐酸鹼手套等防護裝備。
5.腳部防護:為防腳部受撞擊、電擊、酸鹼之危害,應穿著適當的安全鞋。
6.呼吸防護:場地內若有危害呼吸之刺激性或毒性氣體時,應依污染物種類備有適當之呼吸防護具。
第十四條 鍋爐設備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
一、 鍋爐設備之操作與一般維修,主管應指派專責人員負責管理之。
二、 鍋爐設備如用皮帶轉動者,應設置適當的護罩,以資防護
三、 每日應檢查各安全閥之功能一次。
四、 修理鍋爐設備應先切斷水電源及油料。
第十五條 乾燥設備及附屬設備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
每年應對下列各項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內面、外面有無損傷、變形或腐蝕。
2.觀測孔、出入孔、排氣孔等開口部有無異常。
3.檢視內部溫度測定裝置及調整裝置有無異常。
4.檢視設置於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配線有無異常。
第十六條 高、低壓電氣設備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
一、 高壓電氣設備應每三個月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次:
1.高壓變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錶及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2.高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3.自備屋外高壓配電線路情況。
二、 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六個月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一次:
1.低壓變電盤及分電盤(含各種電驛、儀錶及切換開關等)之動作試驗。
2.低壓用電設備絕緣情形:接地電阻及其他安全設備狀況。
3.自備屋外低壓配電線路情況。
第十七條 局部排氣裝置之自動檢查及檢點事項:
一、 每年應對下列各項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1.氣罩、導管及排氣機之磨損、腐蝕、凹凸及其他損害之狀況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