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十月, 2005 01:10
當發生了交通意外,除了馬上報警處理之後,事後雙方無法和解,接下來就是走上「調解委員會」了。請問你對下列的問題是否認為對的呢?
1.調解委員應是以中立客觀的立場。
2.調解委員應挖掘事實真相及兩造爭議之所在;並得為必要之調查。(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1條)
3.調解委員應本和平、懇切之態度,對當事人兩造為適當之勸導,並徵詢列席協同調解人之意見,就調解事件,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力謀雙方之協和。(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22條)
可是很抱歉,極度倒楣的,我們碰上了「以上皆非」的調解委員會。對調解委員會的期待,今日、這場會上我們算是認清了!
交通意外發生的經過就不詳談了,老婆這篇已有紀錄。會弄上調解,就是因為雙方無法和解,無法和解的原因,在於我們認為對方獅子大開口!最下面有交通事故現場圖與相關照片,大家有興趣的話,可以看看.....
這次調委會真是讓我們感到極度的不公平,弄到現在凌晨12點多還要給他寫出來....
Part 1
原定的調解時間是下午兩點,老婆好不容易請了假與家人去後,調委會說她們聽錯對方的時間,時間應該是四點二十分。好吧,就先回來,有人會再那等兩個小時嗎?
請問→
調解委員是聽錯了,還是對方事前打去延後時間,然後他在我們之前到呢?(事後有機可循,他們早到了)
Part 2
四點十五分左右,進入會議室,發現對方已經跟調解委員坐好,也談好了!怎麼知道她們談好了,因為之後的討論過程中,對方有說:「...報告委員,這之前跟委員報告過了。」(夠專業吧,對方請來的勞工處服務幫手,對委員這麼有禮貌啊)
請問→
調解會的開始,不用等兩邊都到才能開始嗎?
Part 3
討論過程中,我們要說我們看到的事發經過,調解委員都阻止說:「這沒必要講...講你們要拿出多少錢來」
請問→
1.調解會中兩方不是要完整表達各自的陳述後,調解委員再從中以公正的角色來仲裁嗎?
2.在判定賠償金額之前,不用先釐清事故造成的責任歸屬,就直接要對方拿錢出來嗎?(這點是我們最強烈質疑的,調委卻置之不理)
Part 4
幾次我們提出要先釐清責任時,調解委員不讓我們說,就說你們車子移動了,要釐清責任歸屬很難判定。而且口氣之不友善。
請問→
1.為什麼我們會移動車子,調解委員有問嗎?(原本認為的輕輕擦撞,為了不影響交通而先移動),好吧,雖然這有疏失,但他的機車沒動,並在地上留下1.9米的刮痕,不能佐證嗎?
Part 5
對方開口要價三十萬,與我們的責任認知及所應付的金額差去過大,調委會有站在中間酌擬公正合理辦法嗎?
請問→1.對方粉碎性骨折,是因為他本身就有骨質疏鬆症、右手又有小兒麻痺,然後自己撞上來的,我們就活該倒楣賠個三十萬元(一個月18000*9=16萬 + 精神賠償10萬,其餘是醫療費)
2.他本身沒有工作,事發之後因我們只有保強制險(準備要換車,而且七月底才重新烤漆過),只能實支實附,當時就問他誰照顧你,有沒有需要請看護,他說在家沒有工作的兒子會照顧他。事情一發生就有想到如何在可能的範圍內減少她們的付出(當時他若請看護就可以報進去實支實付),與補償多點她們的金額。現在還來什麼每月最低收入啊?沒工作可以判定這樣的收入嗎?當場調委會的委員,如果你自己這樣出去被人撞了,還要賠給對方,你會這樣判嗎?
那整個討論的過程中,完全感受不到調解委員的懇切態度,也感受不到要釐清真相的動作。但是我必須說只是針對這次調解會與委員的不滿,而不是對所有的調解委員(上次碰到的就不錯.很中立)。現在當然談不攏,就讓對方自己提告訴,我們等著上法院了。
看到這裡一定很想知道調解委員是誰了,是的,一回來就拿起電話問市公所,兩位委員分別是陳鴻源委員,與黃正次里長(宜蘭市中山里)。
經過這次事件後,
1.請小心這兩位委員的調解
2.強烈建議會議內容要錄影,可限制不得公開,但可作為往後判定調解公不公義。作為調解委員遴聘重要參考。
3.市公所的秘書室申訴專線沒有用,回覆的人也不在現場,無法釐清癥結。
以下是相關的照片:
是對方自己撞到我們的:兩車同方向,他從路邊出來往我們的車上靠,而且是靠到車後右門。以圖說明:
我方是A車,對方是B車。
老婆(駕駛)說,開過去時沒有他,而且當時路上車輛多,時速慢約20-30公里,直直的開。
舅舅(坐在後座右後方,就是只有他眼睜睜的看對方撞上來)說,有看到他,可是才剛說他怎麼一直靠過來,他就撞上了。
如題~
一般不是都請保險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