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十二月, 2014 18:37
103_2-1-2_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宜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府祕法字第0960007801B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府祕法字第1020157069B號令發布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分布與生活現況,並研訂推動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四條 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 其他適當方式。
第五條 學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六條 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七條 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第八條 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進行訪視。必要時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
第九條 本府為落實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得實施年度訪視輔導,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四小時以上 |
偏差行為、性別平等之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性別平等理念 性別平等教育資源 性別平等相關法律之認識(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 | ||
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子女學習正確之價值判斷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由各級學校自行彈性訂定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之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