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八月, 2011 15:26
宜蘭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
文 號
秘法字第 0960007801 號
號令說明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國民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學校,指本府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三條
各級學校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各級學校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生活現況,並研擬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籌措資源之計畫。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五條
各級學校於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視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六、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七、其他適當方式。
第六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七條
各級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學生資料個別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八條
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第九條
各級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發生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並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協助輔導。
第一O條
本府為落實各級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課程,應實施年度考核,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得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一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由各級學校自行彈性訂定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