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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12/12禁止體罰

立法12/12禁止體罰

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明訂國家應保障學生不受任何體罰,一旦學生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侵害,政府應依法提供學生或家長救濟管道,即學生可望依國家賠償法或民法,獲得賠償。

國人傳統相信孩子「不打不成器」,在「禁止體罰條款」修正案通過後,提案立委管碧玲表示,台灣將成為世界第一百零九個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不過此修正案在立法期間也引發教師團體恐慌,擔心教師未來將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對校園內霸凌、恐嚇或勒索偷竊等行為處理,態度會愈來愈消極,立法院一併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與全國教師會應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相關規定,讓基層教師輔導管教學生有明確規則可以依循。

原本此修正案對教育體罰也訂定了罰則,但立院朝野協商時決定取消罰則,以免對教師教學情緒影響太大。

昨天三讀通過的教育基本法第八條修正內容明訂:「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十五條修正內容則明訂:「教育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管碧玲指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訂,教育過程應尊重學生的身體完整性及人性尊嚴,並不受照顧者的暴力對待,全世界文明國家也都相信應給兒童幸福、親愛的環境,體罰、羞辱是侵犯兒童的尊嚴,禁止體罰條款通過,代表台灣人權立法進步,但校園及家庭要變成零體罰環境,可能還要十年到十五年時間,形成台灣整體新文化的轉型。

代表教師團體參與協商的立委洪秀柱指出,不體罰是世界教育的潮流和趨勢,但「愛的教育」不是縱容放任,可以預見,「禁止體罰條款」通過後,教師未來會背負更重的責任也會更辛苦,希望社會多給老師們鼓勵和支援。

蛙跳、罰站、罰蹲等體罰趕出校園!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的「禁止體罰條款」修法,首度明文訂定禁止體罰,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侵害。

修正案也明載,若違反禁止體罰規範,政府應依法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管道。

學生如受罰 應可申請國賠

雖然條文沒有增列「賠償」文字,但提案立委管碧玲表示,學生若受學校或行政機關不當或不法侵害,以國家賠償法、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教育部也說,憲法已有一般性宣示國家對公務員或機關對人民的權利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並提供救濟管道,包括損害賠償,實務上也有管教不當行為請求國賠的案例。

立法院昨天也通過附帶決議,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使基層教師有明確可循的處理原則,避免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甚至改採消極輔導,多數學生未蒙其利卻受其害。

管碧玲指出,此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未來還有國民教育法、教師法及民法等法令的配套及相關輔導、宣導措施,才能完備,同時學習無須體罰方法,真正落實零體罰立法的意義。

訂配套措施 教師有法可循

管碧玲說,目前全世界已有十六個國家立法全面禁止體罰,立法禁止校園體罰有一○八個,台灣三讀通過校園禁止體罰,是第一○九個立法的國家,雖然立法腳步有點慢,但終於趕上了。

她強調,此次修法的具體成果與意義不僅止體罰而已,更是首次彰顯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代表台灣教育的人權價值,同時明確規範國家責任。

體罰的明確定義為何?教育部官員說,歐美先進國家都禁止對學生造成身體疼痛或極度疲勞,青蛙跳、長時間罰站、罰蹲、拱橋等都是蓄意造成學生身心傷害,都可被視為體罰的樣態。但如何認定,仍要由各校教評會依個案情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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